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执3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月苑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妹。
被执行人:苏州红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谈埂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唐立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红发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9年12月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申请人自主、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07执3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审 判 员 邹建良
审 判 员 路宽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遆志恒
书 记 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