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2116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莲员西路****第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70386159X。经营者:郑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婷,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民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198978。负责人:冯锦洪。

被申请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丰乐路**之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5992XW。法定代表人:卢庆财。

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221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25215.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现以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5215.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5215.64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