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23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丰乐路**之一首层。

法定代表人:卢庆财。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执行人:麦敏贤,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敏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401013.5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保全费554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法律责任告知书、传票等文件。被执行人***到庭,逾期没有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麦敏贤没有到庭,逾期没有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年5月20日向房产、国土部门查询,经反馈麦敏贤所有的位于中山市××路××房、中山市××路××号小车位。同年10月10日、11月20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上述房屋车位,分别得款1089680元、100300元,本案分配得款744586.67元。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登记信息。

同年5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公安部、工商总局、证券查询,经反馈除被执行人***所有的粤T×××××号汽车,上述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案未能处理。扣划麦敏贤银行账号存款合计15825.94元,扣缴执行费138元后余15687.9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金融存款、证券、车辆。

同年5月29日,本院发函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除上述情况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3执2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麦敏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坚荣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陈纪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建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