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703执8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49号之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5992X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致友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海逸城邦花园3号2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249682889。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致友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3民初19952号、(2023)粤07民终234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1817.1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1767.18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703执8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