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6民初2426号
原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8元,减半收取5129元,由原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晓新
书记员 潘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