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226号
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850359231。
法定代表人:赵延苓,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4529580X。
法定代表人:李厚春,总经理。
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堂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玄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