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882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住所地:莱芜市区***村。 经营者:***。 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9号西。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城东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诉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丙午钢筋混凝土施工队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