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660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南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芜市正方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莱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莱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