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335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南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芜市正方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莱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莱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南一帆风顺置业有限公司应付到期工程款11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