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案“(2008)***执字第15号”),本院于2008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97.602132万元及相应利息、鉴定费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街28号、53号,产权证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2XXXX号的房产。原案执行过程中,因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未对财产进行处置。 2017年9月11日经双方对账,法院已执行到位1448.723万元,仍欠本息991.03万元,双方自愿对未执行到位的款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裁定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执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2021年5月28日我院作出(2018)**恢1号之一裁定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街28号、5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见上文),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银川市辖区内,且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指定辖区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经查封的相关财产,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