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云众网络设备销售中心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云众网络设备销售中心与被告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84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云众网络设备销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L4751722-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紫云瑞华4-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758787Y,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黄埔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龙。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云众网络设备销售中心与被告苏州银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云众网络设备销售中心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云众网络设备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云众网络设备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云众网络设备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