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91民初2151号
原告:兰州丰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旭,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文员。
被告: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温守钦。
原告兰州丰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兰州丰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丰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丰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兰州丰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