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甘0105民初791号
原告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科技公司)与被告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飞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投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被告翔飞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亚军、赵江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翔飞工程公司承认建投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拖欠1941639.35元钢材款的事实,故对建投科技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建投科技公司诉请要求翔飞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076675.8元(约定逾期付款超过2个月,按每天1元/吨计算违约金,暂由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调整为按钢材款1941639.35元的30%计算违约金,故违约金应按582491.8元支付。翔飞工程公司辩称建投科技公司向其出售的钢材每吨在计算货款时已经增加了160元的款项,属于给建投科技公司的补偿,应视为承担的违约金,因双方《钢材销售合同》明确约定钢材的供货价格应按照天水市的当天售价上浮160元/吨,且建投科技公司在计算供售钢材总价款时每吨钢材又扣减了100元,实际每吨钢材增加了60元,故对翔飞工程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钢材款1941639.35元; 二、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82491.8元; 案件受理费30946元,减半收取15473元(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粉艳
书记员  周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