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睿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670号

原告: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一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亭,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睿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梁久玉。

原告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与被告青海睿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亭、戴红玉,被告睿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久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睿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490526元、违约金235452元(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日)及2021年4月1日起至合同欠款付清之日至的违约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590元(利息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日)及2021年4月1日起至合同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由睿磐公司承担。庭审中,建投公司变更欠款金额为390526元,放弃利息主张,违约金明确计算至2021年4月1日,违约金总金额明确为207127元。事实和理由:建投公司与睿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分别签订了10份承揽合同,约定由建投公司作为承揽方按照合同要求向睿磐公司提供产品,睿磐公司在收货后20日内付款,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付款,则按日以未付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投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但睿磐公司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投公司诉至法院。

睿磐公司辩称,建投公司主张的共计390526元的欠款金额属实,但睿磐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因建投公司违约在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建投公司与睿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分别签订了10份《承揽合同》,约定由建投公司作为承揽方按照定做方睿磐公司的要求向睿磐公司提供产品,睿磐公司在收货后20日内付款,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付款,则按日以未付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投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睿磐公司至2020年11月5日最后一次付款,共计向建投公司付款3560000元,尚欠390526元未予支付。

另查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睿磐公司按期履行了前8份承揽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仅欠付第9份及第10份承揽合同价款。

本院认为,建投公司与睿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承揽人建投公司已按定作人睿磐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睿磐公司理应向建投公司支付报酬。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睿磐公司欠付390526元未予支付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故建投公司要求睿磐公司支付欠款390526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睿磐公司认可未按约付清第9份及第10份《承揽合同》约定的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因庭审中建投公司对于睿磐公司所付价款与双方所签数份《承揽合同》无法一一对应,且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建投公司预期利益,及睿磐公司付款情况等因素,确定睿磐公司应自2020年11月6日起,以3905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建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建投公司主张的2021年4月1日,违约金共计24390.52元。对于睿磐公司关于建投公司违约在先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以采纳。最后,对于建投公司主张的保函保险费,因双方当事人对该项费用未进行明确约定,且在财产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的情况下,该笔费用并非本次纠纷必然产生的支出,故对建投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海睿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90526元及违约金24390.52元,合计414916.52元;

二、驳回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19元、保全费3508元,共计8227元,由青海睿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357元,甘肃建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喻得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崔琰霞

书 记 员 杨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