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11476号
原告:广西铭德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8号广西新谊金融投资大厦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5131121E。
法定代表人:曾宇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浦,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兴,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一二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H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2K2809。
法定代表人:张宏。
原告广西铭德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一二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5日,原告(原广西铭德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更名为广西铭德空间设计规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广西一二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4月3日更名为广西一二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广西三月三文化旅游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编制委托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完成广西三月三文化旅游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按约定向被告提交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及要求的成果,并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提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成果,即广西三月三文化旅游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10套。被告支付原告370000元,分别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150000元;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
告成果通过市级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20000元;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通过自治区审查并获得专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元。2018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了第一期150000元。2019年7月,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广西三月三文化旅游区一期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报告》。8月8日通过了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的评价报告论证会。现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规定,关于节约集约用地项目作出的评价报告无需再由自治区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评价,只需通过市级部门审查并获得专家评估即可。据此,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款项370000元。但被告未付余款220000元,构成违约。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2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7131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合同总金额37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9年8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每日185元,暂计到2022年2月24日共926天,共171310元,之后违约金按照以上标准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签订的《广西三月三文化旅游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编制委托协议书》约定,因广西三月三文化旅游区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完成广西三月三文化旅游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甲方责任和义务:负责提供方案编制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做好各相关部门的资料收集及外业调查工作;及时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乙方责任和义务:成立专门的项目工作组,配备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相关技术人员,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外业调查工作,需要甲方协助的,提前
告知甲方;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的工作内容;负责各级协调会、评审会、验收会等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及评审费用,并负责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按时做好成果的修改完善;按约定向甲方提交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及要求的成果,并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乙方提交的成果内容为:广西三月三文化旅游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10套,合同金额为370000元。上述合同内容反映了原告凭借其技术能力并利用一定的技术条件,根据相关资料为被告指定的事项提供分析评价报告,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特征,故本案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属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他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二条“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宁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垄断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除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冬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不再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发生在南宁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一般知识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垄断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