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2033号
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14576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日生,苗族,住宣恩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优力运动器材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大桥路35号3幢1单元3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F5RJ4W。
法定代表人:彭恩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优力运动器材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