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优力运动器材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市优力运动器材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688号
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工农路**煌庭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228015914576856。
法定代表人:黄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琴,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优力运动器材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恩施市大桥路********301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F5RJ4W。
法定代表人:彭恩华。
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优力运动器材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称已与被告恩施市优力运动器材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退还原告湖北硕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林宏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