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5民初3919号
原告:**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向阳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MA3QN41X92。
法定代表人:杨立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军,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市梦芝街道办事处*****构代码54370685B488253355。
法定代表人:孙聚亮,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庆,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丰硕,山东万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庆、温丰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4227.64元,并支付以194227.6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孙家破损路面整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原告按约定完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5日,经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永泰分公司审定工程价值为14822.37元。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孙家老年活动室工程施工协议书,原告按约定完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5日,经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永泰分公司审定工程价为62718.27元。2019年11月3日,被告将**孙家水库加固及水利工程承包给原告,且双方在建筑工程预算书上签字进行确认,原告按约定完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5日,经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永泰分公司审定工程价为116687元。以上三项工程合计工程款194227.64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但无能力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另,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施工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村委成员签名的**孙家工程量确认单、山东正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永泰分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书、原告开具的发票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227.6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22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2元,由被告**市梦芝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