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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思迪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525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思迪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1号五座二层E-205、E-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7626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思迪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加班费16832.25元;(2)年终奖25万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40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832.2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加班费16832.25元;(2)年终奖25万元。 4.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入职,项目经理。最后正常工作日是2021年2月26日,2月28日离职。 5.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计时工资9000元/月。 6.原告与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3月20日,原告:入职的时候说奖金不低于25万,现在呢,一分没有。**:我没有说过哦,你别乱说。…奖金不低于25万,谁跟你说的? 7.其他情况。仲裁裁决后,被告已支付16477.28**原告,转账附言为:仲裁加班费(税后)。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劳动合同;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员工手册、劳动合同。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本案为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审查认定。结合案卷证据,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原告在与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中称“入职的时候说奖金不低于25万”,**明确答复“没有说过”。可见,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就年终奖达成协商一致。另一方面,原告2020年4月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至离职时工作尚未满一年,原告亦没有收取年终奖记录,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发放过年终奖。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年终奖25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6832.25元,原告的诉请与仲裁裁决一致,被告没有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视为双方服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思迪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费16832.25*****;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