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启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北京启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2990号
原告: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雁南路与雁东五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童风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霜,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主要负责人:赵娟。
被告:北京启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001-3。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分公司)、北京启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启迪公司**分公司有业务往来,2019年10月16日,被告以《采购订单指示书》向原告提出采购139台变频空气源热泵机组6P-1、变频空气源热泵机组-线控器。2019年10月16日,被告启迪公司**分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载明其2019年10月17日从原告处提6P变频空气源热泵一体机139台,确认欠原告货款及(返还)质保金共计973670元并承诺在2019年11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无条件支付给原告等。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10月18日按照其要求交付货物,但其收货后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973670元。因被告启迪公司**分公司是启迪公司的分公司,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启迪公司**分公司、启迪公司共同向原告清偿货款9736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73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全部货款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止利息为1947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启迪公司**分公司、启迪公司承担。
被告启迪公司**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价格协议》、《质量保证协议》,双方约定在双方意见分歧无法友好协商解决时,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且原告证据材料中所列的《仓储合同》与本案争议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立案依据。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被告启迪公司**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被告启迪公司**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海淀区,约定了原告根据被告启迪公司**分公司订单的指示并参照本合同及附件协议的约定为被告启迪公司**分公司加工生产空气源热泵,并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双方意见分歧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启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霞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湛洪
黎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