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

德庆众辉科技热管有限公司北京延庆分公司与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672号
申请人:德庆众辉科技热管有限公司北京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童风喜。
原告德庆众辉科技热管有限公司北京延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庆众辉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庆众辉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爱美泰公司价值541198.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德庆众辉公司以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限额541198.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庆众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1198.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226元,德庆众辉科技热管有限公司北京延庆分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应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琮
书 记 员 宋叶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