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571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雁东五路。
法定代表人:童风喜。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