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40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9975230D,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雁东五路(雁南路与雁东五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童风喜。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职务侵占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刑初23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449887.68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院对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马世卿

执行员  梁伟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恒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40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9975230D,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雁东五路(雁南路与雁东五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童风喜。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职务侵占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刑初23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449887.68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院对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马世卿

执行员  梁伟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恒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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