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2932号
原告:厦门晓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3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童晓鸥。
被告:成都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
法定代表人:阙超。
原告厦门晓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晓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晓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晓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姚婷婷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