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6989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思明区。
被告:成都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438223X。
法定代表人:阙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世纪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