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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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1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4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5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942元,执行费409元,共计343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700元,未受偿25242元,执行费409元未承担。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苟飞飞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