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宁0502执1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4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玉龙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5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942元,执行费409元,共计3435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700元,未受偿25242元,执行费409元未承担。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苟飞飞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