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3民初1743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易美特商贸有限公司、李道山、毛永虹、陈辉、刘丽娟、朱社会、章小会、杨瑞华、李春洋、常鹏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峥
书记员  申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