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92民初1980号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雪
法官助理赵思佳 书记员芮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