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24执11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闽0724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调解书,被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魏进兵欠款8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执行中,通过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松溪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拍卖,拍卖后案款仍不足以偿还欠款;被执行人名下有闽H×××××奥迪牌轿车一辆,本院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能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此外,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积标 审判员  蔡邦松 审判员  汤哲植
书记员  张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