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3276号
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96100102D,住所地盱眙县古桑街道磨涧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4132540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灵惠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