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古北朱家角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699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耕,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佳,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蔚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主楼7A-361室。
法定代表人:叶方珍,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灵惠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星,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改霞,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北朱家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北大街22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段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蔚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朱家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诗
书 记 员 周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