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3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代桑乡磨涧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