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1100号 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沧海路6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净源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