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860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工业西路2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647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06523.92元的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6523.9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