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第四工业区工业西路24-30号第二栋1、3楼及2楼西分隔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470E。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3001、3002、3003号,组织机构代码:XXX212-1。
法定代表人:詹辉轮,该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28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500元、质保金26000元及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付款人民币47262元。本院依法将该款项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0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28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