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4436号
原告: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第四工业区工业西路24-30号第二栋1、3楼及2楼西分隔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6470E。
法定代表人:吴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艾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雁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3001、3002、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2121X。
法定代表人:吴创雄。
上列原告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1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1039.55元,由原告深圳市胜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阳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人民陪审员 曾 桂 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