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7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太白小区一组团B项商服。
法定代表人:魏世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黑1004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账号:×××××××)银行存款1255396.4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现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调解内容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涛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建筑面积116.81平方米,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雪
审判员 许晓非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马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