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烽煊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烽煊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82民初3833号
原告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汤池镇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烽煊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晋州市通达路车辆管理所西邻。
法定代表人,石培轻。
本院在审理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烽煊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00元,减半收取31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