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乌前民初字第1745号
原告西安亿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能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刘家庄40号3幢26层D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伟俊,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中旗。
被告**,女,43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告**,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前旗。
委托代理人***,***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三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理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驾驶蒙AFE×××号小型轿车,沿G6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79公里处,与*港驾驶的属原告所有的陕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碰撞中央隔离带,造成两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事故的全部责任,*港无责任。陕A×××××号车辆经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修复费用为21100元,支出鉴定费1100元。另,被告**在处理该事故期间,自愿为被告**在民事赔偿义务上承担担保责任。蒙AFE×××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的妻子**,该车辆属该二人的共同家庭财产,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和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请求上述被告赔偿22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就原告车辆的损失系原告单方请求交警部门,未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由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诉讼中,被告**不服,提出了重新鉴定,鉴定期间,鉴定机构以陕A×××××在网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为由,告知被告**无法进行鉴定。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调取该车辆信息,交警部门从网上仍查询不出该车辆的相关信息。后又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询,交警部门仍未能查询出该车辆的信息,但通过陕A×××××号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LSVA10330A2234391”从交警部门网上查询,该车辆的所有人为***,号牌号码为陕A×××YN。因此,原告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故原告以陕A×××××号车辆属其所有,而请求上述被告赔偿该车辆的损失费用,其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亿德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西安亿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