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亿德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亿德能源有限公司与贾永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乌前民初字第1745号
原告西安亿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能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刘家庄40号3幢26层D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伟俊,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中旗。
被告**,女,43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告**,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前旗。
委托代理人***,***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三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理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驾驶蒙AFE×××号小型轿车,沿G6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79公里处,与*港驾驶的属原告所有的陕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碰撞中央隔离带,造成两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事故的全部责任,*港无责任。陕A×××××号车辆经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修复费用为21100元,支出鉴定费1100元。另,被告**在处理该事故期间,自愿为被告**在民事赔偿义务上承担担保责任。蒙AFE×××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的妻子**,该车辆属该二人的共同家庭财产,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和3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请求上述被告赔偿22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就原告车辆的损失系原告单方请求交警部门,未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由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诉讼中,被告**不服,提出了重新鉴定,鉴定期间,鉴定机构以陕A×××××在网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为由,告知被告**无法进行鉴定。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调取该车辆信息,交警部门从网上仍查询不出该车辆的相关信息。后又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询,交警部门仍未能查询出该车辆的信息,但通过陕A×××××号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LSVA10330A2234391”从交警部门网上查询,该车辆的所有人为***,号牌号码为陕A×××YN。因此,原告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故原告以陕A×××××号车辆属其所有,而请求上述被告赔偿该车辆的损失费用,其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亿德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西安亿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