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11执异8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2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经贸委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鲁0911执恢65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抵顶协议书》、《收据》、《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2019)鲁0911执恢6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143号裁决书。执行中,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143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用于抵顶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的债务,并签订了《抵顶协议书》。2020年5月30日,泰安市岱岳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收《债权转让通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9)鲁0911执恢6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对其将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143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予以确认,并同意将本院(2019)鲁0911执恢6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143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该债权转让亦由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知了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取得该债权,并同意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债权转让后,***作为本院据以执行的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143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的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9)鲁0911执恢6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院(2019)鲁0911执恢65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