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财保824号之二
申请人: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25958H,住所地泰安高新区良庄镇驻地。
被申请人: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兴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Y6PW6D,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
申请人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宏成御苑某某园(鲁(2018)泰安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