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1556号
申请人:泰安市澳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岱岳区满庄镇)。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宗传升,男,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宗希秋,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25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澳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宗传升、宗希秋、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091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