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2058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夏僖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1968年01月08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1973年02月02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1986年08月27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07月06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银川神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2936.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18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两套;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两套;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房屋三套,因上述房屋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名下汽车一辆、***名下有汽车一辆、银川神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但因上述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慧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