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异30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环批发市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宁夏僖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僖泰装饰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僖泰装饰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案外人宁夏僖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9月2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银国安证字第7739号公证书作出(2017)宁0104执3460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7号楼(产权证号:XX**)、12号楼(产权证号:XX**)。后,本院向北环批发市场公司及相关承租人发出通知,告知本院将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北环批发市场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7号楼、12号楼进行评估、拍卖。现案外人僖泰装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顶账协议》、《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办公楼、公寓楼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定案单》,欲证明:2011年8月16日,僖泰装饰公司与北环批发市场公司签订《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办公楼、公寓楼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僖泰装饰公司承包北环批发市场公司的北环市场二期各种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及办公楼、公寓楼等装饰装修工程。2015年9月6日,僖泰装饰公司与北环批发市场公司签订《顶账协议》,北环批发市场公司将北环市场二期工程的12栋56号房屋顶账给僖泰装饰公司,顶账总价款1494360元。
驳回案外人宁夏僖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周文学
审 判 员 余 海
审 判 员 李霭杭
法官助理 鲁 璐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