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3903号
原告:**,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麒麟,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市平果城东农贸市场1#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TY3E1B。
法定代表人:黄秀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茵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