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3执保1522号
申请人:江门市安恒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之三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3281313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跃,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陆洲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双龙大道88号1幢6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3648245B。
法定代表人:贺俊学。
申请人江门市安恒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门陆洲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0703财保112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安恒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44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安恒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