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宁县永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星悦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521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宁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严永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文丽,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翔,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52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宁***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宁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386元,执行标的共计2357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韩世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魏民贤
审判员  梁文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