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奥工程创展有限公司

青岛泽奥工程创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861号
原告青岛泽奥工程创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中建筑港集团员工。
委托代理人:苗佳,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泽奥工程创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泽奥工程创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彭杨
审判员侯一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