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奥工程创展有限公司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泽奥工程创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泽奥工程创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青岛市四方区法院起诉,现四方区已划入市北区,本案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1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包崂山路建设工程(一标段),承包范围包括路基、排水与给水管线及附属构筑物,电力管沟等。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就工程结算价格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崂山区,故应由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关于向四方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所述,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