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宁夏工程公司

宁夏特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宁夏工程公司、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205民初1796号
原告:*夏特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汤沐,*夏特特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核工业*夏工程公司,住所地:*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核工业*夏工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冯金泽,*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夏特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夏工程公司、*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夏特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特特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特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特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